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工贸企业典型事故教训,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列举了64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判定情形,便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工贸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中重要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解读】
1.说明:
(1)“吊运跨”是指熔炼作业区所属的熔融金属吊运行走途经的厂房两端柱距(围墙)及跨度区域(图7-1)。
(2)“浇注跨”是指在浇注作业区所属的熔融金属吊运行走途经的厂房两端柱距(围墙)及跨度区域(图7-1)。
图7-1 吊运跨、浇注跨示意图
(3)“地坪区域”是指横向以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两侧立柱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为界,纵向以吊运跨或者浇注跨两端围墙为界的车间内正负零面区域。其中,“横向”是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小车运行方向;“纵向”是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大车运行方向(图7-2);“正负零面区域”不包括架空层平台正下方被遮挡的区域。
图7-2 吊运跨、浇注跨地坪区域示意图
2.判定情形: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 注:“正下方地坪区域”是指横向以吊运行走跨度两侧立柱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为界,纵向以熔融金属吊运工艺极限边界为界的地坪区域(图7-3)。
图7-3 吊运跨、浇注跨正下方地坪区域示意图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设置在熔融金属浇注跨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
(3)位于熔融金属吊运架空层平台下方,在吊运跨或者浇注跨两侧立柱边界以内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面向熔融金属吊运一侧,未采取实体墙完全封闭的。
注:“实体墙”是指砖墙、混凝土墙或者采用耐火材料砌(浇)筑的墙体。
(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解读】
1.判定情形:
(1)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应急储存设施容积小于炉体较大容量。
(3)两台或者两台以上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共用应急储存设施,其容量小于各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炉体容量之和。
2.除外情形:
有色合金铸造用机边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解读】
1.判定情形:
(1)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事故坑内部,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存在积水。
(2)生产期间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存在积水。
(3)生产期间熔融金属转运通道正下方平面及其周边3米区域内存在积水。
(4)在架空层通过固定轨道转运熔融金属时,架空层表面存在积水。
2.除外情形:
(1)生产期间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潮湿。
(2)生产期间设置在熔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用于收集、外排检修和设备故障漏水以及工艺冷却水的排水沟 (槽)内积水保持流动状态。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解读】
1.判定情形:
(1)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系统联锁。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系统联锁。
(3)用于压铸机模温控制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4)用于压铸机模温控制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等效的测漏报警装置,如水压监测报警装置),或者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等效的测漏报警装置,如水压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5)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氧气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6)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氧气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2.除外情形:
(1)有色合金铸造用机边熔保一体炉,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2)用于非镁合金压铸且锁模力小于2000吨(含)、开合模区域设有安全门或者安全挡板的压铸机,用于模温控制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解读】
1.说明:
“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是指以煤气(天然气)为燃料的烘烤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加热炉、退火炉、热处理炉等单台设备的煤气(天然气)入口总管道。
2.判定情形:
(1)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的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3)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机械通风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在密闭空间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
(2)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隔离、封堵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逸散到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解读】
1.说明:
“水性漆”即水性涂料,是指挥发物的主要成分为水的一类涂料。
2.判定情形:
(1)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
(2)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通风设施。
(3)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的通风换气次数小于15次/小时。
注:“换气次数”是指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解读】
1.说明:
“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是指当加热温度超过要求时,可以自动切断电源或者燃气等供热源的装置。
2.判定情形:
(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2)食品制造企业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解读】
1.说明:
“酒库”是指采用陶坛、橡木桶或者金属储罐等容器存放白酒的室内场所,包括人工洞酒库。
2.判定情形:
(1)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3)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
3.除外情形:
制(酿)酒车间用于临时储存或者中转的酒库;半敞开式酒库。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2)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解读】
1.说明:
“燃气总管”是指供应单体燃气窑炉全部燃气的管道。
2.判定情形:
(1)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3)燃气总管的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3.除外情形:
采用扩散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未设置冷却保护系统。
(2)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使用水冷保护系统的,进水总管未设置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也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3)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使用风冷保护系统的,未设置风机停机监测报警装置。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解读】
1.说明:
“水性漆”即水性涂料,是指挥发物的主要成分为水的一类涂料。
2.判定情形:
(1)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
(2)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通风设施。
(3)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的通风换气次数小于15次/小时。
注:“换气次数”是指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解读】
1.说明:
(1)“故障电池”是指单体电池电压大于3伏特,存在胀气、短路、破损、过充电等安全缺陷的电池,不包括持续浸泡在水中的电池。
(2)“物理隔离措施”是指通过实体墙、防爆柜、铁皮柜、单独集装箱、防火卷帘等方式,将故障电池与非故障电池隔离的措施。
2.判定情形:
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存放故障电池时,未对故障电池采取物理隔离措施。
第九条 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解读】
1.说明:
(1)“隔开”是指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安全风险较高的设备设施设置在生产厂房内的独立房间内,与人员聚集场所分开。
(2)“单独设置”是指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安全风险较高的设备设施设置在生产厂房外,与生产厂房内的人员聚集场所分开。
2.判定情形: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解读】
1.说明:
“禁忌物料”是指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雕白粉(吊白块,次硫酸氢钠甲醛)与酸类物质、氧化剂接触,或者双氧水(过氧化氢水溶液)、次氯酸钠、亚氯酸钠与还原剂接触,易发生强烈的氧化还原反应,释放热量和有毒物质。
2.判定情形:
(1)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2)保险粉露天堆放。
(3)储存保险粉的室内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第十条 烟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解读】
1.说明:
“熏蒸作业场所”是指使用磷化铝(镁)杀虫剂,运用熏蒸方式对烟草虫害进行治理的作业场所。
2.判定情形:
(1)熏蒸作业时,未配备和使用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
(2)熏蒸施药、检查、散气作业时,未配备和使用与磷化氢气体性质相匹配的防毒面具。
(3)熏蒸施药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解读】
1.说明:
“生产线和场所”是指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浸渍器、压缩机,以及储存液态二氧化碳的储罐、工艺罐、回收罐的所在区域。
2.判定情形:
(1)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事故通风设施。
(3)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